国际技术转让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279页(695字)

跨越国界的有偿技术转让。

对其确切的内涵,国际上有不同看法,主要表现在联合国贸易与发展组织多次召开的《国际技术转让行动守则》讨论会上。以七十七国集团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认为国际技术转让应包括下列内容:(1)被转让的技术必须是跨越国境的技术。(2)技术的出让方和受让方不居于同一国家之内。(3)出让方和受让方如同居于一国之内,则其中有一方系外国公司的子公司、分公司或受外国公司控制的公司。

以美国、英国、法国等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认为国际技术转让的定义只包括上述第1项和第2项内容,理由是第3项内容实际指的是跨国公司在海外的子公司。这些子公司虽然经济上与跨国公司总部有联系,但也是独立的经济实体,是在其东道国登记注册的法人,而不应在“行动守则”中把它作为一个超国籍的实体来对待。发展中国家,特别是非洲和拉美地区经济比较落后的国家,则坚持要把第3项内容写到“行动守则”中去,理由是经济比较落后的国家目前法制不健全,有的根本没有管理子公司的法律,有些国家的经济命脉几乎控制在这些子公司手里,如果“行动守则”不包括第3项,就等于这些子公司不受任何法律约束,在将来的国际技术转让中更会为所欲为,垄断和控制发展中国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技术引进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司、企业、团体或个人,通过贸易或经济技术合作的途径,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公司、企业、团体或个人获得技术。

可见,条例只适用于跨越中国国境的技术贸易,而不适用于中国境内的技术贸易,不论境内贸易的供方是否为外国公司的子公司、分公司或受外国公司控制的公司。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