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性技术转让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279页(330字)

“非商业性技术转让”的对称。

一方当事人有偿地获得另一方当事人的技术的行为。商业性技术转让主要有两种形式:技术买卖和技术投资。前者是技术受方通过贸易的途径从技术供方取得技术使用权的形式;后者是投资者以其拥有的技术折价,作为其投资办实业的全部或部分资本的活动。技术买卖是一次性的,它意味着转让双方将会发生市场竞争,除非原有的技术拥有方能独立地改进提高技术,否则,势必影响它的市场竞争力。而对技术投资来说,技术转让方和技术受让方的利益通过补偿贸易,合资经营和合作生产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同时,又通过合同限制技术受让方的生产规模和销售市场,既增强了与其他经济实体的竞争地位,又限制了技术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可能出现的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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