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化技术转让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279页(640字)

亦称“技术投资”。

技术拥有者以技术作为投资或投资的一部分,并和其合资者共同分享利润、共同承担风险的一种行为。技术投资不同于技术转让:(1)前者的技术供方一般都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后者不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2)前者只能以利润分成的方式取得收益,后者以提取使用费的方式取得收益。(3)前者由供需双方共同承担所转让的技术在使用过程中的风险,后者技术供方不承担所转让的技术在使用过程中的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明确规定,允许外商以技术作为投资。但应注意以下几点:(1)外国合营者以技术作为投资的比例,最高不超过合资企业注册资本的20%,同时还应以等值以上的现金或实物作为投资。

(2)作为对等条件,中方合营者应以土地使用权作价投资。如果土地使用权作价过高,外国合营者不接受时,可以部分使用权作价投资。

(3)国际技术转让,没有明确的市场作价原则,主要取决于技术本身所能创造的价值,以及买方的原有技术水平,对技术转让商务情报的了解、谈判的能力和技巧等。

(4)如果合资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使用中方技术,则中方的技术亦应作价投资或提取合理的使用报酬。(5)任何技术都有衰退期,其使用年限一般为5年至10年。如墨西哥规定为10年,印度为5年。

对于外国合营者以技术作为投资的,其技术转让合同有效期限,一般应为5年左右,未经审批机关特殊批准不得超过10年。外国合营者作为出资的技术,应经中国合营者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审批机构批准。

上一篇:国际技术转让 下一篇:商业性技术转让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