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引进合同审批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285页(425字)

一国根据其本国的法律与政策规定负责审批技术引进合同的政府机构与审批程序的制度。

中国,技术引进合同的审批机构包括外经贸部及其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沿海开放城市、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省辖市的对外经济贸易厅、委、局及其他有关管理机关。凡是在中国登记注册的公司、企业、社会团体以及个人都可以提出申请审批,但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以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作为投资的,按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和规定办理。

当事人申请时应呈交的文件有申请书和合同文本。签约各方的法律地位证明文件的复印件、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资金落实情况。

审批程序是,审批机关对报批的合同进行技术、经济和法律审查及评价,必要时可提出要求当事人修改合同的建议,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根据中国法律规定,授权审批机关应当在批准技术引进合同之日起10日内,将《技术引进合同批准证书》的复印件及其他有关资料送外经贸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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