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出口的保密审查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285页(743字)

一国政府依据法律和政策对其技术出口从保密的角度所进行的审查。

为了保守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健全国家保密技术出口审查制度,维护中国技术优势,保障对外科技、经济合作与交流的顺利进行,1989年12月6日中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家保密局发布了《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审查暂行规定》。一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技术转让、技术交流、技术合作、技术援助、技术咨询服务以及其他方式向国外提供国家秘密技术,或者出口产品、设备中含有国家秘密技术的,必须按照该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向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及外国的驻华机构提供国家秘密技术的,参照上述规定办理。国家秘密技术出口的审查原则是:(1)保障国家安全,维护国家技术优势和经济利益。

(2)贯彻中国外交路线、方针和政策。(3)有利于提高中国国际威望和扩大中国科技影响。

中国国家秘密技术分为秘密级技术、机密级技术、绝密级技术三级。秘密级技术由申请单位或个人按行政隶属关系报国务院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审批,报国家科委备案。

机密级技术由申请单位或者个人按行政隶属关系报国务院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审查后,报国家科委审批。

绝密级技术禁止出口。

特殊情况下需要出口的,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提出申请,经国家科委审查后,报国务院批准。申请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审查申请书》,并附有关技术资料。

审批机关应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查结论和批复。经审查批准出口的国家秘密技术,由审批机关核发《国家秘密技术出口批准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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