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288页(622字)

转让方将拥有的非专利技术成果提供给受让方,受让方支付约定使用费而订立的协议。

非专利技术转让包括为少数人所独占、处于保密状态、没有获得专利权的工业技术、经营技术和管理技术的转让,受让方需要、转让方愿意承担技术转让合同责任的公知公用技术的转让,未经鉴定的技术成果也可以转让。作为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标的的技术成果应当是实用、可靠的,并能在合同约定的领域内应用,而不是尚未开发或者正在研究开发的技术。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具有下列特征:(1)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大多是技术秘密,即该技术没有被合同以外第三人所知晓或者合同当事人在主观上认为该技术在本地区或本行业具有一定的保密价值。(2)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转让方对技术成果享有独占权。

在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中,一般包含有独占实施许可、排他实施许可和普通实施许可的形式。(3)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所转让的不是技术的所有权,而是实施权。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转让方的义务主要是:(1)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地点、进度、要求提供与该技术有关的资料,进行技术指导。(2)保证技术的实用性、可靠性,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经济指标。

(3)承担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

受让方的主要义务是:(1)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地域范围和方式使用技术。(2)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额和方式支付使用费。(3)承担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未经转让人的特别许可,不得将技术转让给第三方,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技术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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