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294页(863字)

中国调整因技术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

1987年6月23日第6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审议通过,11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虽然对合同制度的一般原则作了规定,但是,它们主要是将物质形态商品的生产和交换作为自己的调整对象,而没有很好地反映出以知识形态出现的技术商品在生产和交换等方面的特征。

为此,有必要制定一部专门的技术合同法。1985年5月,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正式成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起草小组,在广泛调查研究、反复修改的基础上,经第6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审议通过,共7章55条。

其立法宗旨是为了推动科学技术的发展,促进科学技术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保障技术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技术市场秩序。该法的主要内容是:(1)总则。

规定了该法的适用范围,订立技术合同应遵循的原则,技术成果权益的归属,技术成果的推广运用等。(2)技术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

规定了技术合同订立、变更、解除的形式,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法律责任,技术合同无效的情形,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等。(3)技术开发合同。规定了技术开发合同的内容、特征、种类,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主要义务和违反合同的法律责任,履行技术开发合同所完成的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技术开发风险的分担等。(4)技术转让合同。

规定了技术转让合同的内容和种类,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主要义务及违反合同的法律责任。(5)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规定了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的内容和特征,合同当事人的主要义务,违反合同的法律责任,履行上述两类合同过程中完成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等。

(6)技术合同争议的仲裁和诉讼。

规定了技术合同争议解决的方式和途径。技术合同争议的诉讼和申请仲裁的时效等。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经国务院批准,1989年3月15日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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