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合同法律适用条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294页(589字)

许可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就选择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作为合同的管辖法律所订立的条文。

在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起草《国际技术转让行动守则》过程中,不同国家、集团对国际技术转让合同适用法律问题提出不同主张。七十七国集团提出,涉及到受让国主权和公共秩序的合同,应适用受让国法律,违反这个原则的任何条款都是非法的;私人交易所适用的法律应是与该交易有直接的、实际的和持久性联系的法律。

西欧国家和东欧国家的观点大致相同,认为国际技术转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根据合同的效力、履行及解释等方面自由选择所适用的法律;如当事人没有选择,仲裁庭将根据他们认为可适用的冲突规范去确定争议所适用的法律。现在某些国家,特别是第三世界国家的立法倾向于规定适用技术引进国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1985年)第4条规定,订立合同,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并不得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50条规定,依照法律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第145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都明确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适用法律时,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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