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承包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303页(677字)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承包人,合作承揽发包人委托的工程项目的行为。

承包的一种形式。合作承包与*联合承包的区别是:(1)合作承包通过签订合同明确各合作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由其各自仅就合同的约定部分向业主独立负责,相互间不承担连带责任;联合承包各成员相互间一般都要负连带责任,共同向业主负责。

(2)合作承包多是就单项工程签订短期合作合同,各合作方不组成新的经济实体或联合体:联合承包有多种形式,大多要组成新的经济实体、联合体或共同管理机构,具有较为长期性、稳定性的特点。1986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委员会和对外经济贸易部联合颁布了《中外合作设计工程项目暂行规定》,规定没有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外国、华侨或港澳地区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受委托或通过投标竞争中标承揽中国工程项目设计时,必须有中国机构参加,由中外设计机构共同进行合作设计。

具体程序如下:(1)合作设计工程项目的申请和审批。一般由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在上报项目建议书或设计任务书的同时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对外开展工作。(2)设计资格审查。只有通过项目主管部门的设计资格审查,外国设计机构方可参加合作承包。

(3)签订合同。参加合作设计的中外双方须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

(4)合同报批。据1985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发布的《技术引进合同审批办法》的规定,此类合同属技术引进合同范围,须报批方发生法律效力。

(5)合同履行。合作设计项目的设备选型和材料选用,经合作双方协商后,由主设计方提出。选材要遵循国内优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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