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河北人民出版社《思想政治工作知识辞典》第77页(682字)

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指宪法确认和保障的公民必不可少的权利和自由。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和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到保护;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劳动权、休息权和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时获得物质帮助权;受教育权和科学研究、文艺创作以及其它文化活动的自由;妇女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国家保护华侨、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等等。宪法还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宪法中所规定的公民的各项义务主要是: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全国各民族的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机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公共秩序和劳动纪律,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利益;保卫祖国,抵抗侵略,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依照法律纳税。

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性质是由国家的阶级本质决定的。我国的国家性质决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具有广泛性、平等性和实在性的特点。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我国公民享有最广泛的民主和自由权利,这种权利是实在的,是有物质保障和受法律保护的。公民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都是一律平等的,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之外的特权。教育每一个公民认识并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是思想政治教育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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