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法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河北人民出版社《思想政治工作知识辞典》第76页(492字)

社会主义国家按照工人阶级及其领导下的全体人民的意志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以及由此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法律秩序。这里的法律,包括国家权力机关按照立法权限、立法程序和立法原则所制定的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其他国家机关制定的决议、条例、规章等。这里的制度,则指依法确立,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制度。社会主义法律秩序是指由法律和制度所确立和保护的人与人之间、个人与国家和社会组织之间,得到切实遵守,从而形成有条不紊的法制状态。社会主义法制与社会主义民主紧密联系,它以社会主义民主为前提和基础,又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和保障。没有社会主义民主的法制,决不是社会主义法制;不要社会主义法制的民主,决不是社会主义民主。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它的基本原则有:严格依法办事,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忠实于人民利益、忠实于事实真相,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等等。它的根本任务是:打击敌人,保护人民,保障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社会主义民主,推动经济建设和全面改革的顺利发展,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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