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设计工程项目暂行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303页(438字)

中国关于中国设计机构同外国设计机构合作设计工程项目,进行管理的行政规章。

1986年3月27日经国务院批准,6月5日由国家计委、外经贸部发布,7月1日施行。共16条。

主要内容是:(1)外国设计公司不得独自承包设计中国工程项目。外国设计公司被邀请或中标承揽中国工程项目设计的,必须有中国设计机构参加,进行合作设计。

(2)合作设计工程项目的申请、批准和执行。①需要进行合作设计的工程项目,按项目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在上报项目建议书或设计任务书的同时,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才可对外工作。

②设计资格的审查。对外国设计机构的设计资格注册书、技术水平、技术力量及社会信誉等进行审查。(3)合作设计合同的主要内容。(4)设备、材料的选择。

合作设计项目的设备选型和材料选用,经合作设计双方协商后由主设计方提出。在确保生产工艺技术或使用要求的条件下,应优先选用中国的设备和材料。

(5)地形、地质、水文、气象、环境调查等资料,实行有偿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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