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程师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306页(966字)

亦称“业主顾问工程师”。

简称“工程师”。国际工程承包业务中业主聘任的对承包工程的实施进行监督的负责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工程师是业主的代表,经业主聘任后,书面通知承包人,即可独立行使职权,监督和协助承包人严格执行合同,认真实施工程项目。

业主可直接聘任或以招标方式选定个人、公司、商社和团体作为工程师;有些工程项目,业主本人可以同时是监理工程师。充任监理工程师须有一定资格,一般须是富有技术能力、专门知识、实际经验、处事公正的人。

各国对监理工程师资格有不同法律规定。例如,中东阿拉伯也门、民主也门、埃及、苏丹等国规定,政府工程项目的监理工程师,一般由国家公共工程主管部门或发包工程部门的工程师担任;私人工程项目的监理工程师,一般由业主本人或其委派的工程师担任。英国规定,只有英国土木工程师学会的正式委员才具备工程师资格。

工程师在工程承包合同中,并非业主方的当事人,而是业主的代表人。工程师与业主订立工程服务合同,明确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工程师代表业主的利益,有权依据工程承包合同的规定,对工程实施中的任何问题作出决定,向承包人下达指令,并充当业主与承包人之间的“公正中介人”。

工程师职权范围由业主和承包人在工程承包合同中具体规定,一般包括:(1)制定工程实施计划,向承包人下达开工命令。(2)负责工程设计和技术指导,监督承包人按合同要求的技术规范进行工程。

(3)编制规格明细表及工程量表,并提供进一步的有关图纸和指示,以便使工程的实施与维修得从合理和适当地进行。

(4)检查材料和施工进度,有权向承包人按工程项目要求增删或更改某项工程。

(5)确定追加工程费用。(6)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检测和估价,确认合格证书和支付证书。

(7)仲裁裁决业主和承包商之间的争议。工程师依据工程承包合同赋予的权利所作出的决定,对承包人和业主均有约束力,双方必须服从。(8)有权收取酬金。(9)在对合同的解释上,有求得法律支持的权利。工程师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可将自己的权力授权给工程师代表并通知业主和承包人。工程师代表向承包人发出的通知和指令与工程师发出的具有同等效力。

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的通知和指令有疑问的,可向工程师询问并要求确认、取消或变更。工程师及其代表有义务公正、独立、合理地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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