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305页(862字)

中国对其境内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进行资质管理的行政规章。

1994年3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布,4月1日施行。共19条。其主要内容包括:(1)适用范围。

该办法所称外国企业是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或由建设部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进行审查,颁发《外国企业承包工程资质证》,并在中国境内从事承包工程活动的外国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凡在中国境内从事房屋、土木工程的建造、装饰或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承包活动的外国企业,在从事承包工程活动前,必须到审查机关申请办理资质审查,取得《外国企业承包工程资质证》。(2)资质证的申请与审查。

外国企业申请办理资质证,须向审查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①企业法人代表签署的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申请书。②企业原注册国主管机关出具的企业营业证书。③企业近3年的资产负债表,原注册国或其他国会计事务所或银行、金融机构出具的企业资信证明。④企业近5年承包过的有代表性工程的名称、规模、地点,以及发包方式对工期、质量、服务的评价资料。

⑤企业派驻中国境内承包工程活动的负责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简历以及技术人员名单。⑥企业拟在中国境内从事承包工程活动的专业和地域范围。

⑦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活动办事机构的地点。外国企业申请办理资质审查,自申请之日起30天内,由审查机关决定是否发给资质证。

(3)注册登记。

取得资质证的外国企业,必须依法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后,方可在中国境内从事承包工程活动。

(4)资质证的有效期限。资质证的有效期为5年。

有效期满,继续在中国境内从事承包工程活动的,应在期满前6个月内向审查机关重新办理申请。(5)监督管理。建设部和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不定期抽查外国企业在中国承包工程的资质状况和承包情况。

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违反有关规定的,除根据情节,责令其停止承包工程活动外,并可处以承包工程总造价1‰以下的罚款。为施行该办法,建设部于1994年6月16日制定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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