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程师代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306页(424字)

亦称“工程师代理人”。

国际承包工程建设中,业主聘任的工程师委派到施工现场负责监察工作的驻地工程师或工程师助理。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团体。其职责是代表工程师负责工程现场的监察工作,对承包人使用的材料、施工方法、工程质量和进度等进行监督和检查,在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书面指令。工程师代表对工程师负责;工程师以书面形式授权工程师代表执行某些被授予工程师的权力,并将有关授予该项权利和职责的书面文件的复制件分送给承包人和业主。

在授权范围内,工程师代表向承包人发布的任何书面指示或批件,对承包人和业主具有约束力,如同该指示或批件由工程师给出一样,但应符合下列条件:(1)工程师代表对任何工作或材料未曾指明不合格的,不影响日后工程师仍有权对这种工作或材料不予批准,并有权命令对其推倒、拆除或停业。(2)如果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的任何决定不满意,有权将该问题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对此作出确认、否定或变更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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