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工程承包代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307页(905字)

国际工程承包活动中,代理人接受承包人的委托,以承包人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办理工程承包业务,其后果直接由承包人承担的法律制度。

此种制度在国际工程承包中极为普遍。业务主要包括:(1)协助承包人参加资格预审和获得招标文件。(2)协助承包人办理出入境签证、劳动证、居留证、驾驶执照等。(3)提供有关当地法律和规章制度方面的咨询服务。(4)提供当地承包市场行情。(5)提供当地商业活动的知识和经验。(6)协助承包人办理机械设备和材料的进出口许可证和海关手续。(7)协调和促进承包人和当地政府和工商界的友好关系。

此外,承包人还可委托其代理人办理其他方面的事务,如协助承包人承揽其他国家的工程项目。充任承包代理人的可以是法人,亦可以是自然人。

一般须具备下列条件:(1)资信可靠。要有一定的资产、资本,在当地官方和承包市场上有一定信誉。

(2)对当地承包市场的情况、知识、习俗和有关法律、法规等相当熟悉,有代理业务的经验和活动能力。(3)经营作风好。(4)佣金水平合理。

其与承包人之间的关系及代理业务范围,由双方签订的代理协议或合同加以规定。

代理合同主要内容为:(1)代理范围。(2)义务和职责。

(3)佣金或酬金。(4)其他双方认为必要的条款。

合同应当明确规定,除非有承包人的书面指示,承包人对代理人所进行的各种活动不承担任何道义和法律责任;代理人不得以承包人名义从事非法活动或对外承担任何义务。

此条款是对代理人从事不正当活动或越权代理,无权代理的约束;也是承包人避免卷入某些肮脏交易的预防性措施。

国际工程承包的代理按代理范围和代理内容可分为总代理和分段代理。分段代理又分投标代理、运输代理、采购代理、施工代理等。

各国对代理有不同规定。阿尔及利亚禁止使用各种形式的中间人。对有些项目,特别是政府工程,还要求承包商填写一份保证书,写明“未利用任何中间人争取得标”。伊拉克、约旦、叙利亚、利比亚对可否使用代理人不作规定。

巴林政府建议使用代理人。沙特阿拉伯、科威特、卡塔尔、阿联酋、阿曼、埃及则明文规定,国际工程承包业务中,要承包国内工程的外国承包人必须通过本国代理人争取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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