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全险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309页(383字)

国际工程承包业务中承包人就工程项目及有关财物在整个施工期间由于法律规定的特定原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向保险机构投保的保险。

一般地,投保标的物包括已完工程,到达现场的材料,施工机具设备,临时工程,现场的其他财产等。工程全险的法定原因指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操作疏忽和过失等,但不包括战争、内乱、核污染、工程中断或停工及征用、没收、罢工等政治风险。

承包人经保险机构同意,可将工程维修期的损害包括在内。工程全险的保险额按合同总价,即工程完成时的价值计算。

实践中承包商为节省投保金额,一般不投保工程全险,而分别投保材料、机具设备、临时工程和已完工程险。根据对各国保险机构的费率比较的结果决定采用何种投保方式。在总包商将临时工程和劳务转包给另一分包商时,总包商可以将临时工程的赔偿责任扣除,要求分包商另外投保“临时工程”的单项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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