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竞争招标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312页(690字)

带有限制条件,只有经招标人邀请的承包人或供应商方可参加投标竞争的招标。

一般不在报纸上刊登广告,而由招标人根据自己积累的经验和信息资料,或根据咨询公司提供的咨询意见,选择几家资信可靠、经验丰富、技术先进的承包人作为拟定投标人。经过资格审查后(有的也可不经资格审查),向其发出投标邀请,由其报价投标。

有限竞争招标一般采用以下方式进行:(1)邀请性招标。由招标人专门邀请少数拟定承包人各自报价和分别议标。

(2)指定性招标。由招标人指定某些他认为资信可靠、有能力承担该项工程的公司参加投标。

(3)地区性招标。由于资金来源属于某一地区的组织,例如阿拉伯基金、沙特发展基金、地区性开发银行贷款等,限制属于该组织的成员国家的公司才能参加投标。

(4)保留性招标。

仅允许本国承包公司投标,或保留某些部分给本国公司承包。叙利亚政府明文规定,凡工程项目承包额在100万叙镑(约合25万美元)以下的工程,不允许外国承包公司参加投标。有限竞争招标主要适用于下列情况:(1)专业性强,特别是在经验、技术装备或专门技术人员力量方面有特殊要求的工程。

(2)工程巨大,因而需要选定若干家大公司承建的工程。(3)工程不大,不必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避免耗费不必要的资金和时间。(4)工程工期紧迫或保密需要而采取选择招标。

(5)公开招标后,无人投标,或没选中投标人,业主可再邀请少数几家公司招标。限制性的招标方式基本上能保证工程的质量和进度,同时可以克服公开招标的缺陷,防止串通投标。不利之处是招标人可能漏掉一些技术、报价上有竞争能力的承包人,不易得到价低质优的理想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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