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竞争性招标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312页(416字)

亦称“谈判招标”。

由招标人选定某个承包商,经反复磋商谈判,达成一致后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招标。因招标对象仅此一家,不存在竞争,严格说来并非招标方式,仅是双方当事人谈判签约的一个过程。其优点是省时省力,容易达成协议,项目可迅速实施、开展;缺点是无选择余地,缺乏竞争性,招标人难获得较理想的报价。一般适用于下列情况:(1)由于某些特殊原因,如专业性或技术性较强,要求特殊的施工经验、设备或专利保护需要等。(2)工期紧迫,无时间采用竞争性公开招标方法。(3)在招标以前,工程规模、数量、图纸资料等难以确定,需要边施工边设计的,如古建筑修复等工程。(4)工程主要部分已招标承包,剩下的小部分工程可采用谈判方式招标,如后续项目、专用设备的安装和维修等项目。(5)属专业咨询、设计或技术服务性业务项目。

(6)军事项目、保密工程等。(7)无限竞争招标和有限竞争招标没有成功,可考虑采用谈判招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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