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劳务合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340页(1130字)

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签订的一方在一定或不定期限内为他方提供一定服务,他方接受服务并支付报酬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合同中,招聘劳务、接受服务的一方叫雇主,提供服务、收取报酬的一方为受雇人。一般劳务合同具有以下的特征:(1)合同的标的是受雇人提供的劳务即服务行为,而不是一定的工作成果,这一点使其与国际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有明显的区别。

(2)合同中受雇人既不用包工,也不用包料,在工作中完全听从雇主的指挥、调派和管理。(3)受雇方在合同中不承担风险责任,有稳定的收入,但也不分享利润。(4)合同一般以招募方式成交。一般劳务合同依不同标准可作不同分类。

依受雇人的情况,可分为受雇人直接与雇主签订的劳务合同和受雇人代表(公司或个人)与雇主签订的劳务合同两种,后者实际上以集体合同的形式出现。以提供劳务人员的方式,可分为成建制提供劳务合同和零星提供劳务合同两种。

前者即由提供劳务一方将不同工种的技工为主并配备领队、工程师、会计、翻译、司机、炊事员、医生等管理和辅助人员在内的成建制的劳务人员提供给雇主;后者则是为雇主某个工种或职业提供零散劳务人员,为雇主提供某一方面的服务。一般劳务合同的雇主一方往往称为甲方,受雇人一方往往称乙方,乙方可以是代表全体劳务人员对外签约的某个公司或组织,或者提供劳务的人员本身。

一般劳务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1)甲、乙双方的名称、地址、国籍等情况。(2)人员派遣。

包括人员的要求、派遣时间、通知、有关人员证件资料、入境手续及费用负担、人员的增减。(3)甲方的义务。

包括支付劳务费、尊重劳务人员的生活习惯、对劳务人员的技术指导、为劳务人员提供适于工作的环境和适于生活的条件等。(4)乙方的义务。

如乙方是代表全体劳务人员的公司或组织,主要负责按时、按条件派遣人员,对乙方人员进行管理;作为乙方所派人员,则应遵守项目所在国法律、宗教、生活习惯,爱护甲方提供的设施。(5)工作日及加班。

规定乙方劳务人员的工作时间、加班制度、停工工资。(6)假日。规定乙方劳务人员可以享受的假日及其待遇,包括公休假、节假、年休假,还包括病假、工伤假、事假。(7)动员费。即乙方劳务人员在出国前的国内旅行、家庭安置、准备行装等的补偿费用的数额及支付时间、方式。(8)各种交通费和旅费的负担及结算办法。

(9)乙方劳务人员的工资及支付方式、时间、计发期限、支付货币、工资增长率等。(10)乙方劳务人员的加班费。

(11)膳食及住宿。(12)劳动保护用品。(13)医疗和社会保险。(14)税金,规定乙方劳务人员对在原居住国、工程项目所在国的税金应否负担的问题。

(15)施工设备、工具的提供和保管。(16)劳务人员的替换及解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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