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作合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340页(636字)

劳务输出方和劳务输入方之间就明确劳务输出方提供劳务和劳务输入方支付报酬的责任而达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按照劳务合作合同,劳务输出方在规定的期限内为劳务输入方提供约定的劳动,完成特定的工作成果或行为;劳务输入方则接受劳动输出方提供的劳动、工作成果或行为,并支付约定的报酬。劳务合作合同因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地区,要受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约。

劳务合作合同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与国际工程承包活动相连,是在国际工程承包活动中签订的劳务合作合同,一般表现为*国际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其合同条款可包括在国际工程承包总合同中,亦可独立自成一个协议;另一类是单纯、直接的提供劳务的合作合同,由劳务输出方向劳务输入方提供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往往表现为一般劳务合同。前一类合同,一般由劳务输出方自行管理其派遣的劳务人员;后一类合同则由劳务输入方亲自管理劳务输出方派遣的劳务人员。两类不同的劳务合作合同,其内容各有侧重,但通常都包括下列条款:(1)劳务输出方与劳务输入方的名称、地址、国籍等情况。(2)劳务输出入的目的和范围,合同涉及的劳务人员人数、工种、级别和其他要求。(3)劳务人员的工资、加班费、国际旅费、住宿费、保险费、膳食费、所得税、医疗费、劳保用品费等。(4)费用支付及支付货币的种类、比例、比率。(5)劳务人员的年假、病假、工伤假和事假。

(6)工伤及死亡的处理。(7)合同期限。(8)合同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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