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350页(944字)

调整旅游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旅游关系包括:国家旅游行政管理机构之间及其与旅游企业之间的关系、旅游企业之间的相互关系、旅游者和旅游企业之间的关系、旅游者和有关旅游行政管理机构之间的关系。旅游关系被旅游法确认和调整后形成旅游法律关系。旅游法律关系的构成如下:(1)主体。

即依照旅游法享有一定的权利和承担一定的义务的国家旅游行政管理机构、旅游企业和旅游者。

旅游者按其国籍的不同,可分为本国旅游者和外国旅游者,他们的法律地位、权利和义务都有差异。(2)客体。

即主体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有物和行为两种。其中物根据其物理形态又可分为旅游资源、旅游设施和旅游物品;行为可分为旅游服务行为和旅游管理行为。旅游服务行为是旅游活动的保障,包括办理旅游签证、中间联络、代购代销、导游、代办手续、安排交通工具和食宿等。(3)内容。即主体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由旅游法和旅游合同规定。各种旅游法律规范有机地结合为统一的整体,就形成旅游法体系。

通常旅游法的体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宪法中有关旅游的规定。不少国家的宪法都规定其公民享有旅游权利。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该规定可视为涉及旅游的条文,因为旅游是休息和休养的重要组成活动。(2)综合性的旅游基本法。它规定国家发展旅游的政策、方针和原则,是制定单行旅游法规的依据。目前世界上一些旅游业发达的国家制定了旅游基本法,如日本1963年的《旅游基本法》。

(3)旅游单行法规。中国自1984年以来,先后制定了《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外国人入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导游人员管理暂行规定》、《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等。

(4)国际条约和协定。如关于国际旅游资源的保护、外国旅游者的法律地位的国际条约及协定。

旅游法的内容包括旅游管理体制、旅游资源法律制度、旅行社法律制度、导游法律制度、旅游交通法律制度、旅游价格法律制度、旅游保险法律制度、旅游者入境出境法律制度、外国旅游者在国内居留和旅游的法律制度、旅游支付法律制度、旅游合同、旅游法律责任与旅游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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