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资源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350页(1516字)
亦称“旅游资源保护法”。
保护旅游资源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主要内容包括:(1)旅游资源的范围的规定。(2)各级旅游资源保护单位的组织机构、职权和任务的规定。
(3)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原则和措施的规定。
(4)旅游者保护旅游资源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5)旅游资源保护的奖惩制度的规定。目前,各国都设有专门的旅游资源法典。旅游资源法主要由如下法律规范组成:(1)人文旅游资源保护法。
其组成又包括两个部分。一部分为非物质形态的人文旅游资源,即文化传统和民族习俗的保护,主要由各国宪法作原则性的保护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条第4款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另一部分为物质形态的人文旅游资源,即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规定,由各国宪法和单行法规规定,其中以文物保护法为主。中国的文物保护立法主要有1982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省级人大常委会或政府制定的地方法规或规章有《关于考古发掘管理条例》、《关于拓印古代文物的规定》、《关于古建筑、纪念建筑、石窟寺等修缮修复的管理办法》、《关于流散文物的管理规定》、《关于文物复制管理条例》等。
此外文物主管部门发布有关的规章与规范性文件。这些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内容主要是:①规定法律保护的范围。其保护范围是: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着名人物有关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遗址、纪念物;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重要的革命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古旧图书资料等;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②规定了文物的管理部门及其管辖范围。
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文物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文物管理机关管理本地区内的文物工作;文物较多的自治州、县、市也可设立文物管理机关,管理本地区的文物工作。③规定文物所有权。
除属于集体或私人所有的有纪念意义的建筑物、古建筑和传世文物外,其余一切文物归国家所有。④规定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
对文物保护单位实行分级管理。
对申报和核定的程序、主要保护方法(修缮、修复、防火、防盗、防霉、防损)以及历史文化名城的条件和申报、核定的程序等作了规定。⑤规定了几项主要管理制度。即关于考古发掘的管理、馆藏文物的管理、私人收藏文物的管理、文物复制的管理、文物市场的管理、文物出境的管理的制度。
⑥规定了具体的奖惩办法。(2)自然旅游资源保护法。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有《森林法》、《草原法》、《风景名胜区保护暂行条例》、《城市绿化园林管理暂行条例》等。这些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如下:①国家鼓励地方、部门、海内外企业和个人投资开发旅游资源。
②自然旅游资源的所有权,除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外,一切自然资源归国家所有。③风景名胜区的等级和保护机构,具有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自然景物、人文景物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范围,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区,应当划为风景名胜区;风景名胜区分为市县级、省级及国家级3级;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及地方各级政府城乡建设部门是风景名胜的保护机构。
④对自然旅游资源的保护措施,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风景名胜区的土地,不得破坏和随意改变风景名胜区的一切景物和自然环境,等等。⑤奖惩制度。奖励包括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处罚包括经济处罚、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