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旅游度假区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351页(527字)

符合国际度假要求,以接待海外旅游者为主的综合性旅游区。

中国兴办国家旅游度假区旨在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开发利用国家丰富的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由观光型向观光度假型转变,加快旅游事业的发展。1992年9月国务院批准的第一批兴办国家旅游度假区的省市有海南、江苏、福建、广西、上海、广州、大连、杭州、昆明、青岛。国家旅游度假区的设立,应有明确的地域界限,适于集中建设配套旅游设施,所在地区旅游度假资源丰富,客源基础较好,交通便捷,对外开放工作已有较好基础。

区内可以开办中外合资经营的第一类旅行社、使用国产车的中外合资经营的旅游汽车公司和外汇商店。

区内利用外商投资建设的旅游设施项目,投资额在国务院规定的市批准限额以内的,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自行审批,其中旅游住宿设施项目,应报国家旅游局和国家计委、经贸部备案;投资额在国务院规定的审批限额以上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利用外商投资建设的旅游住宿设施项目,企业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在区内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其所得税按24%的税率征收;其中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企业获利年度起,头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