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资源法律保护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351页(854字)

国家为保护旅游资源而采取的法律措施。

中国,保护旅游资源的法律措施主要有: (1)确认旅游资源的所有权。除原来属于集体或私人所有的有纪念意义的建筑物、古建筑和传世文物仍属集体或私人所有外,其余一切已出土或未出土的文物均属国家所有;除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外,其余一切自然旅游资源属国家所有。

(2)规定具体的保护旅游资源的方法和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文物保护的措施是:①对文物保护单位(有纪念意义的建筑、古建筑、石窟寺、壁画、石刻摩崖造像、古碑石刻等文物)的修缮和修复,包括经常性的维护工程、抢险加固工程、重点修缮和局部复原工程、保护性建筑物与构筑工程。②加强四防,即防火、防盗、防霉烂、防损伤,确保文物安全。根据《中国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风景名胜区保护的措施是:①区内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②区内的一切景物和自然环境,必须严格保护,不得破坏和随意改变。③区内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的各项建设,都必须与景观相协调,不得建设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设施。④在游人集中的游览区内,不得建设宾馆、招待所以及休养、疗养机构。⑤在珍贵景物周围和重要景点上,除必须的保护和附属设施外,不得增建其他工程设施。⑥保护区内的动、植物。⑦在区内的居民和旅游者,应当爱护区内的景物、林木植被、野生动物和各项设施,遵守有关规章制度。

(3)规定了保护旅游资源的专门机构的职责。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及地方各级文物保护管理机构负责文物保护工作}国家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及地方各级政府城乡建设部门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工作。(4)规定了法律责任。

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

常见的应负刑事责任的破坏旅游资源的行为有收买盗窃文物、捕杀珍贵动物、毁坏珍贵植物或将这些文物、动物和植物偷运出境。对旅游资源的法律保护,除了由国内法提供外,有时还由国际公约或双边协定提供,如联合国教科文理事会、国际刑警组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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