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352页(503字)

依法设立的从事招徕、接待旅游者,组织旅游活动的企业组织。

国际间旅行社的涵义包括旅游公司、旅游批发商、旅游代办商或旅游经纪人,在中国是指各种旅行社及其各级分社。可分为以下几类:(1)国营旅行社。

例如,中国的国际旅行社、瑞士的国家旅游局。(2)私营旅游公司。

多存在于资本主义国家。(3)国家和私人合营的旅行社。

例如,意大利旅行社。(4)旅游联营。以交通公司或旅馆业与旅游公司联营的公司。(5)旅游跨国公司。

即跨国际的旅游组织。旅行社的职能是:(1)生产职能。

根据旅游业各组成部分的产品进行设计,组合,制定出整体的旅游计划,落实路线、交通工具、食宿、游览节目等一系列活动。(2)组织协调职能。

组织、协调旅游者和有关部门,使旅游者顺利地执行旅游计划。(3)经济利益分配职能。直接与旅游市场联系,分配旅游者一次性支付的旅游费。(4)向旅游部门提供信息的职能。向有关旅游部门提供旅游者的情况、要求和意见,以做好和改进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85年5月11日发布的《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对旅行社的开办及其经营管理活动作了具体规定。参见“中国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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