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个人物品运输办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364页(469字)

中国铁道部制定的关于个人托运物品的行政规章。

1979年4月26日公布,1981年9月17日修订。共7条。主要内容是:(1)个人托运的物品,在货物运单上明确填写货物具体名称的,分为声明价格和不声明价格两种,按哪种方式运输,由发货人选定,并在货物运单发货人记载事项栏内注明。(2)个人托运的物品内,不得夹带下列物品:①金、银、钻石、珠宝、首饰、古玩、文物字画、手表、照相机。

②有价证券、货币、各种票证。③危险货物。(3)托运个人物品,发货人应对每一货件进行编号。个人物品除按规定拴挂货签外,要在货物包装上书写或粘贴与货签同样内容的标记。

(4)个人托运的物品,发货人要求按声明价格运输时,应在货物运单发货人记载事项栏内记明该批货物所声明价格的总金额并按规定提出物品清单。车站对声明价格运输的物品清单进行审核,并在每页清单上加盖车站日期戳和经办人名章。(5)发货站对发货人声明的价格有疑义时,有权要求发货人打开货件包装进行检查核实其声明的价格。(6)按声明价格运输的物品,应按规定核收货物保价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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