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类广告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368页(393字)

以推销人的食用酒类商品为目的而发布的广告。

它分为烈性酒类广告和低度酒类广告。为39度以上酒类商品发布的广告属于烈性酒类广告;为39度以下(含39度)酒类商品发布的广告属于低度酒类广告。烈性酒类广告采取限制发布原则管理。在中国,这类广告须同时符合下列两个条件才允许发布广告:(1)必须是优质烈性酒即获得国家级、部级、省级各类优质奖的烈性酒。非优质烈性酒,无论有无特别批准,一律不得发布广告。(2)优质烈性酒广告的发布,须由广告客户提出申请,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授权的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

发布低度酒类广告,不需特别批准,也不要求获得国家、部级、省级优质奖,但必须标明酒的度数。广告经营者发布酒广告必须严格审查制度。

对优质烈性酒,必须要求广告客户提供上述有关证书、奖状和文件;发布低度酒类广告,必须标明酒的度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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