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华广告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369页(490字)

外国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广告宣传。

主要有:(1)为宣传其企业形象,广泛建立贸易与经济合作关系而在中国境内进行的广告宣传。(2)为推销其产品而在中国境内进行的广告宣传。

(3)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寻人广告。这类广告由于涉及不同的社会制度、历史或政治原因,国家需要进行特殊的管理。外国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境内做广告宣传,必须遵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自行在中国境内进行广告宣传。如需刊播、设置或张贴广告,必须委托具有外商广告经营权的中国广告经营者办理;其内容中按照中国法律、法规要求出具某些证明或在中国办理一定批准登记、检验等手续的广告主必须提供有关证明和办理批准登记、检验手续。国家明确规定对某些国家或地区来华广告宣传,必须指定广告经营者承办的,未被指定的广告经营者即使享有外商广告经营权,也不得承办这类广告业务。国家对来华广告宣传的内容或媒介有限制性规定的,无论是来华广告客户或来华广告经营者都必须严格执行。

台、港、澳地区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回大陆进行广告宣传,参照来华广告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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