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代理单位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371页(251字)

依法设立的为广告经营者介绍广告主或为广告主介绍广告经营者的单位。

它是连接广告客主和广告经营者的桥梁。有广告专营单位和广告兼营单位两种。在中国,广告专营单位有权代理国内各种广告业务;广告兼营单位承揽外商来华广告业务,须经申请批准方可办理。

广告代理可收取一定手续费。

其收费方式通常有两种:(1)从广告媒介方面收取佣金。(2)按服务事项收取服务费。

按国际惯例,佣金一般为空间或时间所花费用的15%计算;服务费一般按17.65%计算,或者双方协商另定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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