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所有权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405页(586字)

船舶所有人依法对其船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无论何种船舶,都必须依照有关国家法律的规定,进行船舶所有权登记,以此确定船舶的所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7-10条规定,船舶登记的办法、步骤及应具备的文件,由中国交通部规定。

一旦登记完成,船舶所有人才取得了合法的法律凭据,并在产权发生争议时对抗第三人。船舶登记后,应在船上具备下列证书和文件:船舶国籍证书、船舶适航证书、船舶吨位证书、船舶载重线证书、船舶乘客定额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航海日志、轮机日志、无线电台日志及船员名册等。

船舶所有权依船舶取得方式的不同分为个人所有权和法人所有权。个人所有又分为个人独有和个人共有;法人所有也分为法人独有和法人共有。

法人所有在中国有两种情况: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海商法》规定,国家所有的船舶可以由国家授予具有法人资格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管理,因而《海商法》有关船舶所有人的规定适用于该法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该法人应以此船舶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并在此承担船舶关系而引起的法律责任。此外,船舶所有权可以依法转让和消灭。

转让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转让后由新的所有人取代转让人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船舶消灭可以因颠覆、碰撞、爆炸等原因而引起。

无论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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