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抵押权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405页(840字)

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承担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它主要是因为船舶所有人为了偿还债务而向债权人提供的,债权人因此而享有了可以依法拍卖船舶并优先受偿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11-20条对此作了规定,主要内容是:(1)抵押权的设定。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所有人授权的人可以对建造中的船舶和建造成的船舶设定抵押权。

如船舶属于共有,共有人设定抵押权时应当取得持有2/3以上份额的共有人的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同时,这种抵押权不因船舶的共有权的分割而受影响。设定抵押权,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船舶抵押权登记,包括下列主要项目:①船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②被抵押船舶的名称、国籍、船舶所有权证书的颁发机关和证书号码。③所担保的债权数额、利息率、受偿期限。

建造中的船舶,还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提交船舶建造合同。船舶抵押权的登记状况,允许公众查询。

(2)抵押权双方的权利义务。抵押权设定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由抵押人对被抵押船舶进行保险;未保险的,抵押权人有权对该船舶进行保险,保险费由抵押人负担。在抵押期内,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被抵押船舶转让给他人。同时,抵押权人虽然不占有船舶,但不因海上风险而丧失债权。

如发现船舶有减少价值或因某种危险可能影响债务的清偿,或者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可以依法要求拍卖船舶,并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如果同一船舶设定了两个以上抵押权,抵押权人应按抵押权登记的先后顺序,从拍卖所得价款中依次受偿。

同日登记的,按照同一顺序受偿。(3)抵押权的转让和消灭。

抵押权人可以将被抵押船舶所担保的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他人,此时,抵押权随之转移。

被抵押船舶灭失,抵押权随之消灭。由于船舶灭失得到的保险赔偿,抵押权人有权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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