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碰撞
书籍:国际贸易法大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406页(613字)
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
船舶与码头、桥梁、航标或其他港口设施的碰撞,均不属船舶碰撞。船舶碰撞是一个国际性问题,因而形成了如《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船舶碰撞中民事管辖权方面若干规则的国际公约》等等国际公约。各国根据本国实际,结合国际公约,也制定了解决船舶碰撞的国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8章作了规定,主要是从碰撞的原因来分清当事人的责任:(1)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或者无法查明的原因造成的,各方可免除责任。
(2)因一方的过失造成的,过失方负赔偿责任。(3)因各方互有过失造成的,应按过失比例负赔偿责任;过失程度相当或过失程度的比例无法判定的,平均负赔偿责任。对碰撞造成的船舶以及船上货物和其他财产的损失及造成第三人财产损失的,各方都应按过失程度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如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亡,各方负连带赔偿责任。此外,船舶因操纵不当或者不遵守航行规章,虽然实际上没有造成同其他船舶发生碰撞,但是使其他船舶以及船上的人员、货物或者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1条的规定,“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发生纠纷,可依照上述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一篇:船舶优先权
下一篇: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