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雇佣合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406页(312字)

船员与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为建立雇佣关系而达成的书面协议。

船员的任用有雇佣制和聘任制两种形式。中国以聘任制为主,但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对部分船员也采取雇佣制。

其具有的特征是:(1)签订合同的从属性。

在中国,签订合同时,船员向劳动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然后由劳动服务机构与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签订。

(2)船员权利的专属性。船员雇佣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将自己的合同权利转让给第三人。(3)合同内容的强制性。船员雇佣合同内容大多由各种法律规定,当事人不能自由更改合同内容。

关于船员雇佣合同的主要国际公约是1926年《海员协议条款公约》,中国于1984年6月11日致函国际劳工局,承认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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