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406页(601字)

包括船长(Captain)在内的船上的一切任职人员,如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电机员、报务员等。

中国《海商法》要求上述人员应持有相应的适任证书。如从事国际运输,还须持有中国港务监督机构颁发的海员证和有关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3章第2节规定,船长主要具有以下权利义务:(1)负责船舶的管理和驾驶。

船长在职权范围内发布的命令,船员、旅客和其他在船人员都必须执行;船长应采取必要措施,保护船舶和在船人员、文件、邮件、货物以及其他财产。(2)保障在船人员和船舶的安全。船长有权采取禁闭等必要措施制止、防止违法犯罪行为,并防止行为人隐匿、毁灭和伪造证据。

(3)在航海日志中记入船上发生的出生或者死亡事件,并在两名证人参加下制作证明书。死亡证明书应附有死者遗物清单。

死者有遗嘱的,船长应当予以证明。死亡证明书和遗嘱由船长负责保管,并送交家属和有关方面。

(4)船长在发生海上事故,危及在船人员和财产的安全时,应组织船员和其他在船人员尽力施救。在船舶的沉没、毁灭不可避免的情况下,可以作出弃船决定;但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报经船舶所有人同意。

弃船时,船长必须采取一切措施,首先组织旅客安全离船,然后安排船员离船,自己应最后离船,并在离船前,应当指挥船员尽力抢救航海日志等航海文件及贵重物品、邮件和现金。(5)船长不因引航员引航船舶而解除自己管理和驾驶船舶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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