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轮公会行动守则公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414页(661字)

联合国通过的关于保证班轮运输的提供者和使用者之间利益均衡,以利世界海洋货物运输的公约。

班轮公会是一种国际航运垄断组织,发展中国家强烈反对发达国家所控制的班轮公会的种种做法,认为班轮公会把运价定在有利于工业国而不利于原料出口国,有利于发达国家而不利于发展中国家的水平上,是不合理的,因此他们要求制定一个公约来改变或至少约束班轮公会的种种不合理和不公平做法。在七十七国集团的推动下,联合国于1974年4月6日在日内瓦制定并通过了《班轮公会行动守则公约》。这是发展中国家反对航运垄断,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一项胜利成果。

公约分为2篇、7章,共54条。

其主要内容是:(1)在目标和原则中,明确规定要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特殊需要和问题。(2)关于会籍方面,规定班轮公会所服务的国家的航运公司有优先入会权利。

(3)关于货载承运份额方面,规定航线两端的国家航运公司对两国的外贸货物有对等承运权,而第三国航运公司有权承运其20%,亦即4∶4∶2的货载份额比例。(4)有关国家的当局有权取得公会的报告和参加公会与托运人组织间的协商,但无决策权。

(5)全面提高运费率的间隔不少于180天。

截至1986年12月31日,加入公约的缔约国家和地区共有61个。

公约于1983年10月6日生效。中国于1980年9月23日加入公约,并作了如下保留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其他国家之间,经过协商,在合适的基础上建立的联合航线,与班轮公会的性质完全不同,不适用《班轮公会行动守则公约》的各项规定。” (吴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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