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敦保险协会新货物保险条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415页(1052字)

伦敦保险协会1982年1月1日公布的有关货物保险险别的条款。

目前国际保险市场水险方面通用的条款,有时协会条款比保险单还要重要。条款规定的险别主要包括:货物条款(A)、货物条款(B)、货物条款(C)、战争险条款、罢工险条款和恶意损害险条款。它与1963年1月伦敦保险协会公布的货物保险条款的主要区别是:(1)按照1963年的条款,战争险和罢工险都是特别附加险,而不是独立承保的险别。被保险人在投保这两种险别时,必须先投保基本险(平安险、水渍险或一切险)中的任何一种,才能加保战争险和(或)罢工险。

而按照1982年的新条款,战争险和罢工险虽然也列为特别附加险,但如被保险人需要单独投保战争险或罢工险,或保险市场为了招徕顾客,也可以把战争险或罢工险作为独立险别单独予以承保。(2)按照1963年的条款,在平安险中,保险人原则上只对保险标的物在承保范围内所发生的全部损失及共同海损承担赔偿责任,至于单独海损(部分损失),除非是由于船舶或运输工具发生搁浅、触礁、沉没或焚毁等原因所引起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982年条款则只按投保标的物遭受损失的原因来确定其保险范围。凡是在每种险别承保范围内的风险所造成的损失,不论其损失程度如何,是全部损失还是部分损失,保险人都一律予以赔偿。

(3)按照1963年的条款,在水渍险中一般都订有免赔率,对于某些易受损害的货物,如谷物、类等,除属于共同海损或由于船舶搁浅、沉没或焚毁所造成的损失外,保险人对于单独海损的损失只要没有超过保险单所规定的百分比(如3%或5%),都可不负赔偿责任。

1982年条款取消了这一规定。(4)1982年条款比1963年条款增加了若干内容、条款,对各种险别所规定的承保范围也比1963年条款更为明确、清晰。就具体险别对照而言,1982年条款中的货物条款(A)承保范围与1963年条款中一切险基本相同,但海盗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在(A)的承保范围,而在一切险中则认为属于除外责任;1982年条款(B)的承保范围基本与1963年条款的水渍险一致,但增加承保陆上地震、火山爆发或雷电造成的损害,以及湖水、河水浸入船舶造成的损害;1982年条款(C)承保的范围基本与1963年条款的平安险一致,但增加承保险上运输工具倾覆和出轨造成的损失。

1982年条款中的恶意损害险条款(Malicious Damage Clause)则是一个附加险,它包括在(A)条款的承保范围内,但在(B)、(C)条款中则属于除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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