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港制度公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418页(484字)

关于国际海港制度方面的公约。

1923年12月9日在瑞士日内瓦举行的第2届通讯及过境全体会议上通过,共24条。在公约上签字的有23个国家,1926年7月26日生效。目的是确保国际联盟盟约规定的交通与过境自由,以及会员国在通商方面的公平待遇。主要内容是:(1)缔约国按照利用港口的互惠原则,享有在彼此主权管辖或权力之下的港口出入自由。

(2)缔约国在享有使用港口及航线上、商业经营上的所有方便和利益方面,给予同本国船舶同样的平等待遇。此种平等待遇也包括停泊地点的分配、货物装卸等方面的便利和税款等。

(3)港口所征关税,原则上不得超过该国其他海关对同样条件下到达的货物所征的关税。(4)对于在其港口不能有效适用于平等待遇国家的船舶,可以停止给予平等待遇的方便利益。

公约所提出的平等待遇,不适用于沿海航行,也不适用于军舰、公务船和渔船。

(5)对于为了公共卫生和安全,或为了预防动植物病害而被禁止入境的旅客或货物,各缔约国不必由于受到公约约束而准其入境。公约制定已近70年,目前国际上正在酝酿对公约进行修订,以使其条款适应新情况。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