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租船公司“期租约”条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420页(936字)
中国租船公司制定的印制在定期租船合同格式上的条款。
现行的格式代号为“中租1980”(SINOTIME 1980),共36条及一个附表规范。此格式较多地维护承租人的利益。主要内容是:(1)船速与燃料消耗量条款。规定船舶在良好天气条件下满载时运行速度为若干海里;每日航行及在港的耗油量。如航速减低或耗油增多造成的损失及费用,从租船人支付的租金中扣除。(2)交船与解约条款。船舶在约定港口在租船人指定的,能经常安全浮起,随时可供使用的泊位,在办公时间内交给租船人使用。在约定的日期17点之前船舶没有准备就绪并交付租船人,租船人有权解除合同。
(3)租期条款。规定以日历月为单位计算租期。(4)货物条款。规定船舶用来载运合法货物及按照有关规则和条例运输危险品。
(5)航行区域条款。规定船在伦敦保险人学会保证条款范围内航行于能经常安全浮起的安全港口、锚地或地点,进行合法贸易。如船舶航行中国受阻,租船人有权解除合同;非经租船人同意,船东不得派船停靠台湾港口。(6)船东提供事项及租船人提供事项条款。(7)租金支付条款。规定租船人按约定的每吨每日历月的租率支付租金,不足1月者,按比例支付。租船人有权扣除合同中规定的项目。如租船人未按规定支付租金,船东有权撤船,并保留索赔权。(8)停租条款。规定在合同指明的10种情况下,租船人可以停付租金。(9)还船条款。规定船舶应于租约期满时,按与交船时船舶大体相同的良好状态,在安全的、没有冰冻的港口退还。
如船舶被指令的航次超过租期,租船人可使用该船舶完成该航次,但如市价高于合同规定的租率,则超过租期的时间按市价支付。(10)船东的责任与免责条款。规定船东保证在交船时及整个租期内,船舶保持适航状态。船东对由租船人安排的装卸工和理货员的过失行为负责。
船东作为承运人,按照海牙规则第3款和第4款规定,对租约名下所载运的货物根据提单负责短少、灭失或残损。(11)使用与赔偿条款。规定在航次、代理或其他安排方面,船长应听从租船人的指示。船长本人或经租船人的要求授权租船人或其代理人按照大副或理货收据签发提单。
(12)转租条款。
规定租船人有转租船舶的选择权,但原租船人对船东仍负有履行本租约的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