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远洋运输公司提单条款
书籍:国际贸易法大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420页(633字)
中国远洋运输公司制定的印制在提单正面和背面的,规定承运人和托运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条款。
在国际海上班轮运输中,如果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在提单问题上发生争议,只要提单条款不违反海商法和国际航运惯例,一般就根据提单条款处理。目前中国海洋运输公司适用的提单格式正面条款共3项,背面条款共27条。
主要内容包括:(1)法律适用条款。规定有关承运人的义务、赔偿责任、权利及豁免应适用海牙规则,即1924年关于统一提单若干规定的国际公约。
(2)管辖权条款。规定该提单受中国法律的管辖。
提单项下或与提单有关的所有争议应根据中国的法律裁定;所有针对承运人的法律诉讼应提交有关公司所在地的海事法院受理。(3)承运人义务和责任条款。规定与海牙规则基本相同。(4)责任期间条款。规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应从货物装上船舶之日起到卸离船舶之时为止。承运人对于货物在装船之前和卸离船舶之后发生的灭失或损坏不负赔偿责任。
(5)时效条款。规定诉讼时效从货物交付之日或应交付之日起1年内。(6)最高赔偿限额条款。在海商法未颁布之前,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或损坏的赔偿责任限制在每件或每一计费单位不超过人民币700元。
海商法生效后最高赔偿限额条款应按海商法重新规定。(7)地区条款。规定从美国港口运出的货物,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或损坏的赔偿限额为每一通常计费单位不超过美国合法货币500元。(8)其他条款。如共同海损和新杰逊条款、双方有责碰撞条款、留置权条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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