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复保险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425页(362字)

“单独保险”的对称。

投保人对于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事故、同一保险利益,向不同的数个保险人分别订立数个保险期间相同的保险合同的保险。在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可向任一与之签订保险合同的保险人索赔,但他们能获得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标的的损失的实际价值为限。为了防止被保险人出险后获得超过实际损失的赔款,保险人一般采用退保、退赔或分摊赔款的方式来处理重复保险。

其中,分摊赔款有3种方式:(1)比例责任分摊。

各保险人按各自保险金额占总保险金额的比例分摊损失。(2)限额责任分摊。

各保险人按在没有其他保险人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单独应负的赔偿责任限额按比例分摊赔款。(3)顺序负责。

按签定保险合同的先后顺序,由先出单的保险人赔偿,不足时,由第二个出单的保险人赔偿,依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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