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429页(373字)

受保险人的委托,在代理权限内以保险人的名义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包括民事责任),直接由保险人承担的一种制度。

保险代理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保险代理必须是保险代理人以保险人的名义并为了保险人的利益而实施的法律行为。保险代理进行的活动,是能使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引起权利义务的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行为,如代理展业、承保、防灾、理赔等。(2)保险代理人必须以保险人的名义进行活动。保险代理人只有以保险人的名义进行活动,才能为保险人取得权利、设定义务,但在代理过程中,作出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的都是保险代理人而不是保险人。

根据这一特征,在确定保险行为能否成立时,既要看代理人是否有行为能力,也要看他的意思表示是否存在瑕疵。(3)保险代理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归保险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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