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营保险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430页(290字)

“国营保险”的对称。

由私营组织或个人所经办的保险。有个人经营和民间团体经营两种。前者多为合股经营,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出现的营利性保险,后者多由合作社或相互保险公司为经营主体的非营利性保险。

美国是实行私营保险模式的具有典型代表意义的国家,它是美国保险业的主要组成部分。

现拥有4800多家保险公司,雇员140万人,管理6700多亿美元的资产。经营保险种类为寿险、健康险、财产险和责任险。

美国私营保险业的构成有:(1)资本股份有限公司。(2)共同保险公司。

(3)相互保险组织。(4)美国劳合社。(5)健康费用协会。(6)代理人和经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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