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本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431页(346字)

投在保险上,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资本。

开办保险企业,同开办其他企业一样,都必须拥有一定数额的资本,充作固定资本和流动资本,用以购置房屋、设备、器具和应付开支等需要;同时,还需要有一定数量资本,作为保险赔款准备金,用以应付较大数额的赔款。在保险企业开办的初期,如果没有一定数量的资本积累,仅凭有限的保险费收入,不可能应付较大数额的赔款。

有的国家规定,新开办的保险企业所发行的股票面值,必须低于股东实际支付的股金。

实际交付的股金高出股票面值的金额,称作溢额,充作开始阶段的保险准备金。

同时为了保证被保险人的利益,有的国家还有保证金方面的规定。保险企业资本的来源,一般有如下几个方面:(1)自有资本。

(2)保险准备金。(3)银行贷款。

(4)政府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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