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种类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435页(458字)

根据便利条件和业务经营的特点对保险合同所作的分类。

有如下4类:(1)按保险标的,可分为:①特定性保险合同。保险人对所保同一地点、同一所有人的各项财产均分别确定保险金额。

发生损失后,保险人在各项保险金额限度内分别承担责任。

②总括保险合同。

保险人对同一地点、同一所有人的各项财产,不分类别概括一个总保险金额。发生损失,无论哪项财产,都在保额限度内承担责任。③流动式保险合同。保险合同内只规定一个保险人承担的最高责任限额,被保险人定期向保险人申报在一定时期内保险标的的实际责任。(2)按特定危险,可分为:①特定危险保险合同。即承保一种或几种危险的合同。

②一切危险合同。除了保险合同中列举的不保危险外,保险人对其他所有危险均承担责任。

(3)按补偿价值,可分为:①定值保险合同。在保险合同内订明保险标的价值。

②不定值保险合同。当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保险人按保险条款限度内的实际损失价值赔偿。③补偿保险合同。④定额保险合同。

(4)按业务对象,可分为:①原保险合同。②再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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