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435页(794字)

亦称“保险契约”。

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双方经过要约和承诺程序,在自愿的基础上订立的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经济合同的一种。

保险合同中确定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交纳约定的保险费,保险人在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或发生保险损失时,履行对被保险人给予经济补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合同分两大类:(1)补偿合同,主要以财产为保险标的的合同,这类合同是对被保险人因发生保险范围的事故而遭受损失时,保险人予以赔偿。(2)给付合同,是以人的生命、身体及其有关事件为保险标的的合同。保险合同与其他经济合同相比,主要有以下特点:(1)保险合同是保障合同。作为保障性合同的保险合同,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保险标的一旦遭遇保险事故而发生损失,则被保险人所得到的赔付金额通常远远超出其所付的保险费,反之,如无损失发生,则只付出保险费而无任何收入。(2)保险合同是诚信合同。

任何合同的签订都要以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诚意为基础。而保险合同要求的诚信程度有甚于其他合同。

因为保险合同是保障性合同,保险人决定承保与否和承保条件,主要以被保险人的申报和保证事项为依据,被保险人的任何欺诈或隐瞒,都可能导致保险人判断失误,蒙受欺骗,遭到巨大损失。因此长期以来形成了公认的以最大诚信作为当事人签订保险合同必须遵守的一项原则。

(3)保险合同是承诺合同。保险合同一经签订,从被保险人交纳保险费开始,保险人即必须履行其可能赔偿的承诺。承诺在法律上有强制性。

(4)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被保险人只有履行交纳保险费的义务,才能享有保险人予以赔偿的权利;与此相应,保险人在收取保险费后,就必须履行保险合同所规定赔偿损失的义务。(5)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有偿合同的一方要享有合同的权利,就必须给对方付出一定的代价,即支付保险费。这种相互报偿的关系,称为对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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