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值保险单
书籍:国际贸易法大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439页(471字)
“定值保险单”的对称。
在保险单上不约定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只列明保险金额作为赔偿的最高限度的保险单。发生损失时,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标的在损失当时的实际价值算出保障程度,再按其损失额比例赔偿。
其计算方法如下:
保险保障程度=×100%
损失额=损失当时完好财产的实际价值-残值
保险赔偿金额=损失额×保障程度
由于在不定值保单中只列出保险金额的最高限额,因此,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规定的事故损失时,保险人另行确定保险价值作为处理赔款的依据。
保险价值应以损失发生时当地的完好市价为准。
如果发生损失时的保险价值高于保险金额,赔款按两者之间的比例计算;保险价值低于保险金额时,赔款按实际损失在保险金额限度内赔偿。在财产保险中,除货物运输保险和少数珍贵物品采用定值保险外,大多数则采用不定值保险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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