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保险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439页(404字)

兼具航程和定期两种保险单特点的保险单。

海上保险单的一种形式。在混合保险单中,保险人既承保保险标的在特定航程中的风险,又在某一段固定时间内对之负责。比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第3条第1款规定:本保险负“仓至仓”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批货物到达保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如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60天为止。

如在上述60天内被保险货物需转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则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这种带有“仓至仓”条款的保险单,一方面规定保险责任在航程范围内有效,另一方面又规定货物卸离海轮后以60天为限,就属于混合保险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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