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近因原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439页(678字)

造成保险财产损失的最直接的原因为近因。

承保危险是因,保险标的的损害是果。在各国保险实践中,判断承保危险与保险标的的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普遍采用“近因原则”。也就是说,判断损失是否由承保危险造成,被保险人是否有权根据保险单提出索赔,必须找出损失的近因。

确认近因的要素分述如下:(1)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失。

这是一种较常见的情况。这时,如果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的原因属于保险人承保的危险,即为近因,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反之,如果该原因不是保险人承保的危险,则保险人概不负责。

(2)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失。在多种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情况下,持续地起决定或支配作用的是近因。

而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可以根据以下4种情况确定:①多种危险均为承保危险,保险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多种原因均不属于承保危险,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②多种原因中持续地起决定作用或处于支配地位的原因为承保危险,保险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反之,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比如,地震引起火灾,烧毁被保险财产,虽然这是一起不间断的连续事件,但致损原因是地震及火灾,而以地震为最根本原因。因此,如果保险单上注明地震属除外责任,则被上述火灾烧毁的财产不能得到补偿。

③因果关系中,有新的相对独立的原因插入,而这一新的原因如属承保危险,保险人应承保赔偿责任;反之,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④多种原因是相对独立的,无法分清哪一原因起主要作用,如果保险标的的损害可以以其原因划分者,保险人对承保危险部分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保险标的的损害无法以其原因划分者,保险人可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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