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器损坏险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449页(1437字)

简称“机器险”。

保险人对机器及其附属设备由于其本身不可预料的原因所致的损坏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财产保险的一种。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1980年开办此险。机器损坏险具有以下特点:(1)所承担的是人为风险损失。

如设计制造和安装错误,原材料缺陷;工人、技术人员操作错误,技术不善、疏忽、过失、恶意行为等造成的损失;离心力引起的断裂;电气短路和其他电气原因;锅炉缺水;物理性爆炸;暴风雨、严寒等原因所致的损坏。它承担的对象是各类工厂,矿山中的汽锅、压缩机、引擎、电气设备、涡轮、空气槽、熔炉等大中型机器设备。(2)所承保的机器设备,不论新旧,均要求按重置价值投保,即投保时重新换置同一厂牌或类似型号、规格、性能的新机器的价格,包括出厂价格、运费、可能支付的税款和安装费。如果保额低于重置价值,保险人视为部分责任自负,所以仅负比例赔偿责任。

(3)此险承保的机器设备种类、性能不同,在机器运行期间事故多,风险大,加之又承保了很多人为风险责任,所以此险的费率大大高于普通财产险的费率。(4)此险通常规定一个免赔额,这种免赔额要求按不同机器逐个(或分类)确定。

而普通火险和财产险一般不订免赔额。(5)此险有停工退费的规定。

保险的机器设备连续停工超过保单规定的时间时,在停工期间运行的风险损失大大降低,可以退还一部分保险费。(6)可以签发1年以上的长期保险单。在实际操作中,签订机器损坏险应注意以下6个法律问题:(1)被保险人。在机器损坏险中保险利益方较多,为便于展业,避免多头出击而浪费人力,应与机器设备有直接利益的一方签定保险合同。

与机器设备有直接利益的一方,通常是:①机器设备的所有人。②机器设备的贷款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③拥有机器设备的租赁公司。(2)对于电子计算机,不论硬件或软件,由于技术复杂,原则上不要用机器损坏险来承保,而应单独出具电脑保险单。同时对较危险的机器设备如化工机械、压力容器等,一定要被保险人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产品合格证书或安全使用证书。

(3)保险金额。此险所承保的机器设备,不论新旧均应按重置价值投保。如果保额低于重置价值时,保险公司应负比例赔偿责任。

当机器设备价格增长时,被保险人要将这种变动通知给保险人,以便保险人将保险金额做相应的调整,以免不足额保险。被保险人如中途另行添购新设备,应立即通知保险人,以便及时承保这部分设备。

(4)保险费率。此险费率的制订比较复杂。

因为每一次都要依照特性、用途和制造商过去出险的统计资料、制造年份、使用情况及新置价格等因素进行计算。因此应根据机器的种类、型号、性能逐个划分占用性质,并分别选用费率表中适用的费率。为方便对外报价,应将分项保费列算出一个平均费率来。针对各类性能不同的机器设备,除费率表列明的设备以外,机器损坏险费率平均应在0.6%左右。

此险费率是年费率,不足1年期的应按短期费率计收。(5)免赔额。

此险承保了大量的人为风险事故,机器在运行中可能发生的事故较多,保单中必须规定免赔额。免赔额的高低可参照费率及按投保机器的性质、大小、新旧、保养和使用情况与被保险人协商逐个(或分类)确定。

此险保单通常制定一个免赔额和损失的免赔率,并说明以大者为准。一张保单中各种机器设备具体条件不同,免赔额可以不同,不必强求一致。

(6)保险期限。

通常为1年,也可以签发3-5年的长期保单。(7)保险条件。应根据所有人特别是对机器设备拥有使用权的被保险人的要求,灵活制定此险的保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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